河南滑县中心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解读)
3月9日,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中心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本规定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公路沿线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原文如下: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运河遗产保护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中心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3月9日
滑县中心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县中心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保障光伏发电项目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公路沿线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以上条款中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二条 各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自觉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并主动接受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监督指导,依法依规开发建设,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委是本县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分布式光伏项目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方案设计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建筑的结构安全性可靠性鉴定。县供电公司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并网检验验收等工作。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控,对不符合规划建设要求,未进行备案或未按照备案内容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治理。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县发展改革委应参照省供电公司定期公布的可接入容量,按照备案顺序及时核减对应容量,直至不足最后一个项目备案容量为止。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投资主体要对提交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企业(自然人)证明材料、建筑物产权证明、租赁他人建筑物的需提供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意见、房屋承载力报告等资料。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委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投资主体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第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主体未依法将项目真实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县发展改革委,或者向县发展改革委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县发展改革委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指导项目投资主体、电网企业按时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
每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规则,遵循不影响城市风貌为原则,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依附建筑相融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
严格控制迁建区、旅游景区、大运河核心监控区以及已纳入征收计划内的区域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及建设控制区、已挂牌的历史建筑等禁止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
第十二条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安装需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建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建筑日照,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所利用的建筑物应为平屋顶,光伏组件倾角不应大于5度,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屋顶设有女儿墙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应低于女儿墙的最低处10厘米。鼓励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模式。利用厂房建设分布式光伏,光伏组件与金属支架应紧贴房顶,总体高度不超过房顶20厘米,支架和光伏组件不得超出房屋外檐。禁止采用竖式支架。
(三)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确保在相邻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的正常视点(离地高度1.5-1.8米)范围内,光伏阵列及主要设备不可见。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的其他要求:
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
(一)安全条件要求:光伏系统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建筑安全规定,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和设施需满足建设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在安全荷载内且坡度符合安全施工条件方可组织实施,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时,须提供房屋承载力检测评估报告,原则上禁止已使用20年以上的房屋屋顶建设光伏电站。电站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二)屋顶建设要求: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建设单位应参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对既有建筑物的已使用寿命、屋顶类型、结构设计、结构材料和结构耐久性、安装部位的构造及强度等进行检查鉴定、荷载分析复核,充分考虑增加的光伏荷载以及风、雪及地震等荷载因素,并据此全面评估房屋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不得影响消防、环保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检修和安全检查。屋顶光伏项目使用的光伏产品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相关规定。
屋顶光伏项目建设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标准。
新建工业厂房屋面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荷载设计应不低于20kg/m²;采用轻质组件安装方案的,以荷载计算为准。
第十四条在中心城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鼓励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模式,在建筑物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利用既有建筑物建设且符合本规定建设要求的,可按照简约高效原则,免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规划许可等手续,但仍需在备案时提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相应资质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
第四章 电网接入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取得备案文件后,投资主体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为确保电网稳定,按照国标《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规定,发电电压等级220V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合格范围是198V-235.4V。380V的合格范围是353.4V-406.6V。10kV的合格范围是9.3kV-10.7kV。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后,项目备案主体向县供电公司提出并网验收申请,并提供涉网设备检测认证报告、工程建设和试验情况等相关资料。资料符合要求并经县发展改革委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城管、供电等相关部门现场查验合格后,供电公司同步开展并网调试、计量装置安装等工作。项目并网检验通过,供电公司出具并网检验(验收)意见单,项目即完成并网验收。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或委托的专业运营单位)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县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应急管理、消防、供电等相关部门依职责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本暂行规定内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
一、 制定背景
随着国家“双碳”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迅速。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在中心城区内,人口密集、规划要求高的区域,暴露出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 城市风貌管控缺失:中心城区是展示我县城市形象的窗口。部分光伏项目建设随意性大,光伏板朝向、高度杂乱无章,严重影响了城市容貌和整体景观,与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建设要求不相适应。
2. 建筑安全和信访隐患增加:中心城区的老旧小区、自建房集中,承重能力参差不齐,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小区居民共用屋顶、自建房产权复杂,易引发群众投诉和邻里矛盾。
3. 电网承载与公共安全压力大:中心城区用电负荷集中,配电网结构复杂。无序的光伏接入可能引发电网电压波动,影响居民用电安全。同时,光伏设施的防风、防火、防雷措施不到位,也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二、 核心管理原则
1. 分区严控:核心是针对“中心城区”这一特定区域,制定严于一般地区的要求。
2. 风貌优先:将城市容貌放在突出位置,要求光伏设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甚至“不可见”。
3. 安全第一:从建筑结构安全、电网运行安全、施工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链条规范。
三、主要内容解读
1. 在中心城区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怎么分类?
《规定》将分布式光伏分为四类,主要依据投资主体、建设场所和接入电压等级区分:
自然人户用:利用自有住宅,电压不超过380伏。
非自然人户用:企业利用居民住宅,电压不超过10千伏、容量不超6兆瓦。
一般工商业:利用公共机构、工商业厂房,电压不超10千伏、容量不超6兆瓦。
大型工商业:电压等级为35千伏、110千伏,容量分别不超20兆瓦、50兆瓦。
2. 哪些地方不能建或要严控?
禁止建设区: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建设控制区、已挂牌历史建筑、已发布征收公告的区域。
严格控制区:迁建区、旅游景区、大运河核心监控区。
3. 光伏板怎么安装才合规?
针对中心城区风貌管控,安装有严格的技术要求:
高度与倾角:针对中心城区以平屋顶为主的特点,光伏组件倾角不应大于5度;有女儿墙的,组件最高点需低于女儿墙最低处10厘米;利用厂房建设光伏的总体高度不超过房顶20厘米。
外观与边界:支架和光伏板不得超出房屋外檐,禁止采用竖式支架。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
视觉要求:在相邻道路的正常视点范围内,光伏阵列及主要设备应做到“不可见”。
鼓励模式:鼓励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模式,实现建筑与光伏的融合。
4. 建设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必备材料:企业(自然人)证明、建筑物产权证明、利用他人屋顶的需提供租赁协议。
特殊材料: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意见、房屋承载力检测评估报告(原则上已使用20年以上的屋顶禁止建设)。
5. 谁来管?怎么管?
各部门分工: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和行业管理。
自然资源局:负责空间规划和建设方案设计审查。
住建局:监督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
城管局:负责市容市貌管控和违建光伏治理。
供电公司:负责接入条件认定、并网验收。
关键流程:项目竣工后,经各部门现场联合查验,合格后方可并网,实现了闭环管理。
四、 特别提醒
备案变更:项目备案后,不得自行变更重要事项;若项目法人、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需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建档立卡:项目并网后一个月内,需通过国家平台完成“建档立卡”,获得唯一身份代码。
适用期限: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各乡镇政府驻地参照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0372--8129838







